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发挥行政复议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体现行政复议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办理的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
(一) 拟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 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被撤消、变更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案件;
(三) 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等依法应告知听证权利的处罚案件;
(四)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新型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一般由委分管领导或行政复议负责人提议,并由委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召开讨论会。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一般应当在案件受理30日内进行。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由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行政复议负责人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参加。根据案情,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与所讨论案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由委主要领导主持。先由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会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经集体讨论后由主要领导对集体讨论情况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应做记录,由讨论会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记录,集体讨论中的意见应当记入记录,由行政复议负责人和记录人签名后,交案件承办人入卷归档。
第八条 复议案件承办人应按照集体讨论会的结论性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 对集体讨论不能确定案件结论性意见的,由委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向上级复议机关做汇报或采取其他方式决定。
第十条 参加讨论的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会议内容。会议记录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查阅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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