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定和调整农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2.代政府起草或者报市政府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草案;
3.制定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4.制定有关农村经济管理、农业公共服务和开发利用等方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5.编制本单位年度财政预决算;没有列入部门预算的重大资金支出、重大政府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单项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6.制定或者调整农业方面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