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局、委属有关科室、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63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18年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2018年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全区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区农业工作暨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委关于2018年南宁农业质量年工作的部署,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积极推动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材主产县为重点,聚焦豇豆、菜心、柑桔、草莓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使用管理,重点管控克百威、氧乐果、氟虫腈、毒死蜱等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推进年活动,推动《条例》贯彻落实。二是加强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推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和追溯管理。三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四是强化农药使用指导,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养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推进科学选药用药。
此项行动由植物检疫和农药管理科牵头负责,安监科、法制科、经作科、粮油科、蔬糖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等委属相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局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生猪、肉牛、肉羊养殖集中市县、外调活畜被通报地区等问题多发地区为重点,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行为。
主要措施:
1. 养殖环节:一是要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出栏保证书及活畜流向情况。三是着重做好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及出栏检测。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液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推迟出栏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五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六是鼓励和支持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2. 收购贩运环节:一是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三是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牛羊等活畜交易场所的监管,禁止无检疫证明,无收购贩运记录的活畜进入交易场所。四是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养殖场(户)要求进行管理。
3. 屠宰环节:一是做好辖区内牛羊、生猪屠宰厂(场)摸底统计工作。二是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三是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四是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
此项行动由畜牧与饲料科牵头,兽医医政药政科、屠宰办、委属各相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局参加。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严管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县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线上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告知力度,进一步明确兽药经营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管控,加大网络举报投诉信息核查力度,认真查找摸排违法线索,集中力量惩治一批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主体,净化兽药网络销售市场。
此项行动由兽医医政药政科牵头,委属各相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局参加。
(四)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
此项行动由屠宰办牵头,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等委属各相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局参加。
(五)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在奶牛养殖重点区域,重点打击无证收购运输、非法添加等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奶畜养殖场备案,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化管理,监管制度常态化,散户养殖规范化等开展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抓源头,重点加强奶牛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指导养殖户规范养殖。二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督促获证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强化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开展全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全覆盖检查,每年分两次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两证一单”(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及设施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记录的落实,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三是加强监督检测。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阳性样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此项行动由畜牧与饲料科牵头,委属各相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局参加。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在春耕、秋冬种等重点时节,从产、供、销三方面同时发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强化对农村和城乡、省际、县际等区域结合部门店不规范经营、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团伙“忽悠”式经营等的查处。在果菜茶中草药等特色产区,重点打击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常用投入品中添加禁限用、未登记农药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违法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狠抓执法办案。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针对农药隐性成份、兽药非法添加、种子无证套牌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二是实施检打联动。完善各市农药质量检测机构建设,积极申请通过资质认定,充分发挥农药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大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除完成自治区、市级下达的抽样任务外,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抽样数量。对于当地特色优势作物使用量大的农药和肥料、残留风险较大的农药品种以及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南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平台,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菜篮子”主产县、粮食大县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南宁市平台推送公示。逐步完善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做好与自治区平台的对接。推进南宁市农产品质量红黑名单制度实施,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四是推进社会共治。认真落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6”举报电话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认真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针对假劣农资举报案件,构建快速处置机制,防范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问题。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种子管理科、植物检疫与农药管理科分别负责种子、农药和化肥农资打假,兽医医政药政科、畜牧与饲料科分别牵头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打假,委机关各相关科室、委属各相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局参加。
(七)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围绕水产苗种、大宗和优势特色养殖品种,以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等称号的苗种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吠喃类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着力解决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加强对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水产品和违法用药行为,指导督促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健全完善“三项记录”,确保水产苗种质量和水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测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农业委《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的通知》(南农委发〔2018〕25号)要求,通过开展快检、例检等形式,随机对辖区水产养殖场的产品进行监测;二是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对辖区水产养殖场,重点是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养殖单位和苗种企业持证生产情况、生产过程中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和投入品出入库记录执行情况,严查违法违规存放、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使用药物的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渔政科牵头,安监科、委属各相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局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3月份,根据全区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2018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5月,印发《2018年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全年整治工作。
4—10月,开展农药和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地农业部门到市场和辖区企业抽样,及时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一旦发现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4—6月,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绿色农资产品和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送到乡村,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驾护航。
4—11月,针对突出问题隐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暗查暗访工作,积极查找问题隐患,督促整改提高。
5―10月份,组织开展果、菜、茶、中药材重点产区投入品专项检查。
6—11月,开展农药市场主体专项检查。在农药生产经营高峰期组织开展农药行业大检查活动。查验生产经营者档案及生产经营条件,查验登记试验单位原始试验记录,查验规模化农药使用单位用药记录,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试验行为。
8—11月,开展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10—11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检查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行动深入开展。
2018年全年,实施南宁“农业质量年”和“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责任落实。各县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委属各相关科室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其中畜牧与饲料科负责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兽医医政药政科负责制定《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渔业渔政科负责制定《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屠宰办)负责制定《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狠抓执法办案。各县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鼓励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县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全区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探索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请分别于2018年4、7、10月和2019年1月的3日前报送前一季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的7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3日前报送上月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反馈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并报送详细案情。2018年12月10日前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请于5月9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数据汇总分析由市农业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科负责。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区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填报当月及累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附件4、5)、每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附件6)、每月侵权假冒案件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附件7)、每季度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8)于每月3日前报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养殖业资源执法大队nnsdjsajk@163.com汇总,再由养殖业资源执法大队于每月5日前报市农委安监科邓积斌同志。因下一年度监管工作方案一般在3、4月份下达,故报表需延续填报(跨年度的填写新的年度),直到新的方案下达,再以新报表为准,以此类推。
联系方式:市农委安监科。联系人:邓积斌(负责收集水产畜牧业方面数据)、韦悦妮(负责收集种植业方面数据)。电话:0771-5539021,电子信箱:ajk5539123@163.com。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产品监测科),联系人:陆忠础,联系电话:3132361。电子信箱:nnsdjsajk@163.com
附件:
1. 2018年第X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 2018年X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3.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4. 2018年各市1-X月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
5. 2018年各市1- 月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
6. 2018年各市X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7. 各市2018年X月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8. 各市2018年第X季度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