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发展生产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南宁市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支持精准脱贫实施方案》、《南宁市扶贫移民搬迁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南宁市社会保障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南宁市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南宁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南宁市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办法》、《南宁市推进企业帮扶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南宁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等9个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4日
南宁市发展生产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精神,实现“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由市农委牵头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
以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宜旅则旅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原则,精心培育特色产业,拓展产业功能,促进创业就业,提升科技支撑,强化政策保障,推进农村改革等,增强贫困村群众脱贫增收渠道,提高脱贫致富能力。
贫困县区:2016-2020年,全市贫困县(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率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个百分点;形成2-5个特色优势产业,建成1-2个特色的现代农业(林业)示范区,引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3-5家。
贫困村:基本形成“一村一品”的产业发展格局,发展1个(或若干个)脱贫致富主导产业,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2家,培养一批种养大户或经济能人。
贫困户:有1项以上增收产业或1门以上增收技能。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夯实脱贫增收基础
1.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引导发展优质粮油、特色水果、四季蔬菜、高产桑蚕、道地药材、畜禽养殖、民贸民品及经济林木等适宜贫困地区的特色优势产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脱贫生产,并确保逐年递增,扶持421个贫困村,围绕增收目标,指导贫困村优选主导产业,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制订“菜单式”产业发展计划清单,指导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户自主选择,做到村村有产业、户户有项目。
2.培育区域性特色产业。根据贫困地区水利及地力条件,发展以水稻、玉米、冬种马铃薯为主的粮食产业,加快良种良法和先进实用技术集成的推广,开展绿色增产模式,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和质量;重点发展以香蕉、火龙果、杂交柑、百香果等特色水果产业,加快优化布局、品种改良、水肥一体化应用等;在人多地少的贫困区域,大力发展高产优质种桑养蚕产业;在有条件的贫困村,鼓励发展常年或冬种蔬菜基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标准化生产,实现无公害种植;挖掘贫困地区的本土资源,发展以金银花、牛大力、山豆根等为主的道地中药材产业,加快品种繁育、人工种植及采后加工等,提升产品品质和效益;根据贫困户意愿,鼓励支持发展以家庭为基础的适度规模水产、畜禽养殖,充分利用当地秸秆资源,大力发展黑山羊、肉牛等节粮型草食动物产业;向贫困地区倾斜发展兴林产业,大力营造乡土树种、名优经济林和混交林,优先安排专项造林补助。
3.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生态模式。加快培育和发展贫困地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化,指导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充分利用生态资源,发展有机生态种养模式,大力发展有机、绿色、富硒农产品,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大力扶持林-药、林-菌、林-草/桑、林-禽、林-畜等模式,重点推动林下中草药发展,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林下经济的发展水平。
(二)着力促进就业创业,拓宽脱贫增收渠道
加大对421个贫困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创业管理、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培训面力争覆盖到每户有培训需求和培训条件的劳动力。有组织地向外输转有意愿外出的劳动力,提高贫困户工资性收入。引导有创业意愿的贫困户人员进入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在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的重点支持和专业性指导,扶助其脱贫致富。
(三)延伸产业链功能,创新脱贫增收模式
充分挖掘农业多种功能,推进优农富民产业向“接二(产)连三(产)”延伸,加快培育贫困县(区)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
1.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贮运等产业化发展。推广并提升“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种植户)+农户”等企村共建精准扶贫模式,着力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科技含量高、辐射范围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县(区)发展适度规模种养、发展精深加工及仓储冷藏等,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逐步形成重点贫困县区的特色产业加工,包括上林有机米、茧丝绸深加工,马山金银花、旱藕粉深加工,隆安香蕉、中药材深加工,邕宁火龙果、淮山深加工等。
2.积极推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建立贫困村乡村旅游资源项目库,加强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力度,在贫困乡村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旅游扶贫村屯、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重点开发马山“弄拉”模式、上林“三湖一寨”、隆安“那”(稻作)文化旅游等“农旅融合”项目。在市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重点扶持上林县、马山县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以及隆安县布泉乡等10个乡镇创建南宁特色旅游名镇工作。
3.努力推进电子商务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统筹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电商农村发展,推动421个贫困村的电商扶贫工程,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社等农资配送和农村流通网络功能,积极引进阿里巴巴、京东、邮政及本土电商企业向贫困村延伸,用好“供销e家”平台,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
(四)强化科技政策支撑,提高脱贫增收能力
创新科技扶贫服务,全面落实421个贫困村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及服务制度,重点开展以耐贫瘠抗旱的优良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和高效生态种养产业开发的科技帮扶,计划每年针对贫困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不少于10个(项),推动贫困村的良种良法覆盖率达95%以上。每个贫困县(区)建成2-3个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解决好科技进村入户的最后“一公里”。
(五)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强化脱贫增收保障
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种粮、良种、农资、农机具、能繁母猪、造林、森林抚育、民贸民品、农林业保险等补贴政策,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惠及421个贫困村。
(六)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实现脱贫致富
1.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的原则,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和指导421个贫困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序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在条件较好的贫困村,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机制,提高农民土地产权收益。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向贫困村倾斜,针对贫困县区主导产业、主导品种,如上林水稻、马山玉米、隆安香蕉及肉牛、黑山羊等重点养殖项目,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贫困村全覆盖,使贫困户优先享受农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责任分工
(一)统筹安排,加强协作。市农业委、扶贫办、民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林园局、商务局、旅发委与各贫困县(区)加强联系与沟通,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和目标任务,确保每年整合到贫困县(区)的扶贫产业培育资金大部分用于421个贫困村。市农业委负责抓好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和农业、水产畜牧产业培育、农村改革;市扶贫办负责产业化扶贫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民委负责贫困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的指导和检查;市工信委负责农产品加工产业化发展;市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扶贫;市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用于扶贫产业、落实农业保险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就业创业;市国土局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工作的管理;市林园局负责组织指导培育林业特色产业和林业生态经济产业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电子商务及农产品流通;市旅发委负责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培育和指导。
(二)明确主体,狠抓落实。各县(区)要对照精准扶贫到村到户名单和优农富民产业培育需求清单,编制本县(区)发展生产精准脱贫的产业规划,确定主导产业;制订本县(区)发展生产精准脱贫精准到村到户年度实施方案、“施工图”和“进度图”,建立工作台账,逐项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检查验收
根据《全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市、县(区)两级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加强对发展生产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监督、检查、验收。对产业培育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督促、年底有总结验收。对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落实好的县(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和单位进行问责,并与全年扶贫攻坚工作业绩考核挂钩。
南宁市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支持精准脱贫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精神,实现“转移就业扶持一批”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
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就业创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按照市场需求和个人意愿,精准实施职业培训和帮扶就业创业,促进贫困劳动力从体力型就业向技能型就业转变,引导贫困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通过就地就近就业、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实现脱贫。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以就业为导向,根据贫困劳动力的培训需求,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将贫困人口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扶贫就业培训情况作为推荐、认定农民工培训基地、优秀劳务品牌的重要考核条件,培训补贴标准在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培训合格学员经培训机构介绍实现就业,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的,在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学员培训期间给予30元/人·天的食宿、交通等补助。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市、县(区)财政按比例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培训后获得网上可查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吸纳421个贫困村贫困劳动力就地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开发岗位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市、县(区)财政按比例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扶贫办)
(三)指导建设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
进一步加快健全贫困地区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鼓励和指导条件符合的县(区)积极申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指标,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组织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
组织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大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促进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提高收入。选择150个条件适合的重点贫困村召开劳动力转移专场招聘会,搭建求职用工平台,促进贫困户劳动力就业。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市、县(区)财政按比例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解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本地企业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
鼓励本地企业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充分发挥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贫苦户劳动力帮扶脱贫作用,鼓励企业优先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对本市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岗奖励,每名贫困户劳动力仅可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市、县(区)财政按比例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解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贫困户劳动力创业脱贫。
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培育作用,对有意愿创办个人经济实体的加大扶持力度,吸引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进入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并给予资金、场地的支持和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对贫困劳动力优先给予财政贴息贷款扶持的方式帮扶创业。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贫困劳动力,创业成功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照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给予相关扶持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根据《南宁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市、县(区)两级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加强对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监督、检查、验收。对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督促、年底有总结验收。对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落实好的县(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和单位进行问责,并与全年扶贫攻坚工作业绩考核挂钩。
南宁市扶贫移民搬迁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精神,实现“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
2016—2020年,全市计划搬迁扶贫移民10.91万人左右,其中建档立卡对象9.96万人。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原则,各年度搬迁任务初步确定如下:
2016年计划搬迁3.27万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2.99万人;
2017年计划搬迁3.27万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2.99万人;
2018年计划搬迁2.51万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2.29万人;
2019年计划搬迁1.86万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1.69万人。
2020年进行搬迁巩固和查缺补漏工作,各年度实际数据最终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任务数为准。邕宁区在2016年完成搬迁任务,良庆区在2017年完成搬迁任务,鼓励上林、马山、隆安县提前完成搬迁任务。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扶贫移民搬迁重点对象。
扶贫移民搬迁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搬迁对象最终以项目县(区)人民政府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的对象为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得列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范围。(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发展改革委,项目县区人民政府。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规划引导。
根据《广西扶贫移民搬迁十三五规划》,编制《南宁市扶贫移民搬迁十三五规划》,适时调整和完善规划措施任务。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进一步瞄准贫困对象,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上林、马山、隆安三县需要编制规划,其他县(区)编制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搬迁规模,明确各年度搬迁任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科学谋划安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配置,后续富民产业发展和迁出区生态恢复等措施,为移民搬迁项目建设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安置模式。
1.在搬迁方式和对象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实施梯度搬迁、分类搬迁。
2.在安置方式上,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帮助搬迁群众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等进行安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
1.创新安置点建设模式。安置点建设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农民自建等模式为辅。(责任单位: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2.明确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万元和14万元以内。在上述建设标准内,建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负责统一筹措,超过上述建设标准增加的投资,由项目县(区)人民政府筹措。(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国土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3.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
(1)自治区确定不同区域基准补助。列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上林、马山、隆安县的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2.4万元;列入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邕宁区的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8万;非贫困县(区)的良庆区的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35万。各县实际基准补助标准,由项目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当地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测算确定。
(2)项目县(区)根据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贫困程度确定到人到户补助标准。项目县(区)以精准识别结果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分为一般贫困、中等贫困、特别贫困、极端贫困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不超过15%。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 万元。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对差异化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级扶贫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补助标准。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全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不高于当地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 万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上述住房补助政策,制定本地扶贫移民搬迁住房补助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基准补助标准及差异化补助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开,并在方案印发实施后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南宁市和自治区两级财政、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4.保障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自治区统一筹措的资金,首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入,再用于集中安置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本级预算安排、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业主投入、引入社会投资等渠道解决。分散安置所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生产经营设施和其他设施投入,由县(区)纳入迁入地基础设施统筹解决。迁出区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及整理等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解决。(责任单位: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5.做好安置点的住房保障。搬迁农户拥有房屋产权,可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10年内不得转让,原迁出的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按集体所有财产逐步统一处置,同时对搬迁移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原迁出地的宅基地具体处置办法由各项目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没有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用于移民住房建设,程序和标准按照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配建扶贫移民安置住房。对搬迁到城镇落户的移民,可结合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多渠道筹集房源。安置点住房建设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可按不低于相对应价格的50%执行。(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6.强化安置点用地保障。
(1)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搬迁项目,由自治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扶贫移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移民搬迁每安置1万人,安排用地指标不超过1500亩。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移民搬迁任务重的县(区)倾斜。年度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用地,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单独申请,按法定程序报国土资源厅审批。用地报批时须附自治区印发的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国土资源厅据此核定并下达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农民自主建房,不涉及征收为国有的,由有审批权的市人民政府先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于每年年底前将农用地转用方案、市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的移民搬迁任务数证明材料一并报国土资源厅核销搬迁项目年度用地指标。
(2)建设用地土地价格。对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当地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价格溢价部分,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规费及应计提的各项资金后,由所在县(区)按项目需要通过预算安排,按规定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3)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地区,移民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复垦。上林、马山、隆安三个属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按政策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移民安置点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产业发展用地等。(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7.确保安置点用电保障。
市县两级供电部门优先安排移民搬迁安置点的配套供电工程供配电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农村电网技术标准设计、建设,建设维护费用参照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执行,统一纳入移民搬迁工程房屋建筑费用。迁出后不再使用的配电网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和电力部门提出处置建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8.积极筹措安置点建设资金。
南宁市按照移民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96万人,搬迁资金(含建房、购房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投入)按人均6万元、户均不超过20万元测算,预计总投入59.76亿元,各项目县(区)要搭建平台公司承接落实国家补助和自治区投入,同时还要通过加大县(区)本级财政投入、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投入地票市场交易、整合项目资金、引入社会投资、群众自筹等渠道解决资金缺口部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金融办,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9.加强安置点档案管理。县(区)、乡(镇)建立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要求,做到档案齐备,材料规范。(责任单位: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经费。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自治区切块下达到项目县(区)的各项资金整合使用,确保集中力量支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各级各部门落实必要的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1.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自治区历年移民实施方案明确的1000元/人的前期工作投入标准,由市本级财政承担30%,2016-2020年期间,市本级财政共承担前期工作经费3273万元,各年度分解如下:
2016年计划搬迁3.27万人,承担前期工作经费981万元;
2017年计划搬迁3.27万人,承担前期工作经费981万元;
2018年计划搬迁2.51万人,承担前期工作经费753万元;
2019年计划搬迁1.86万人,承担前期工作经费558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按照每搬迁1人奖励1000元的标准,市本级财政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和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考核后奖励给项目县(区),具体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2016—2020年,全市计划搬迁扶贫移民10.91万人左右,专项奖励资金总额为10910万元。各年度奖励资金如下:
2016年计划搬迁3.27万人,奖励资金3270万元;
2017年计划搬迁3.27万人,奖励资金3270万元;
2018年计划搬迁2.51万人,奖励资金2510万元;
2019年计划搬迁1.86万人,奖励资金186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加强监管。各项目县(区)扶贫移民搬迁工程专责小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项目县(区)采取挂图作战方式,逐项倒排工期计划,明确每项建设任务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实施主体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把招标采购关、施工工序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阶段、各年度目标任务。(责任单位: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一)规范竣工验收。将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纳入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确保各项任务逐年完成落实。建立扶贫移民搬迁计划项目月报、年报制度,移民搬迁工作年终总结制。县(区)各级发展改革、扶贫、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开展专项检查。项目完工后,项目县(区)发展改革、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县级移民专责小组、乡(镇)、村组一起对移民搬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责任单位:市绩效办,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审计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督查问责。市、县(区)扶贫移民搬迁专责小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市扶贫移民搬迁专责小组会同市绩效办对各县(区)、各责任单位每年推进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行考评,对完成任务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严格问责。(责任单位:市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社会保障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精神,实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
按照到2020年全市农村贫困人口整体脱贫的总体目标,以全市421个贫困村为政策覆盖重点区域,通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代缴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措施,解决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以及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工作目标。
二、政策措施
(一)强化农村低保工作
1.精准确定保障对象。充分运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成果,对于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被识别为不是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以及被识别为贫困人口但还没有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严格按照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全部进行复核复审,精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要100%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100%清退,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的要求,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严格按照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制定并公布新的农村低保标准。2016年,各城区(开发区)及横县、宾阳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100元/人·年,上林、马山、隆安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800元/人·年。2017-2020年,综合考虑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幅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3.提高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2016年,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在2015年每人每月113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月130元;2017年-2020年,视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年提高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各县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当年低保资金结余情况,在自治区确定的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可再提高当地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应用物价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密切关注当地物价上涨对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实时监控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及时启动或停止物价联动机制,及时发放或停止价格临时补贴,防止因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
1.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实施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减轻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完善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3.贯彻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和救助对象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重大疾病报销比例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期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等27种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重大疾病报销比例达合规费用的70%,补偿封顶线15万元。
(四)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为参合农村居民购买大病保险,确定大病患者救助范围和分段报销比例,使大病患者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再获得大病保险赔偿,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五)落实政府补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资金
对农村居民中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农村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50元/人·年。
三、责任分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测算,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建议;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市本级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负责当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监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要求,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或停发工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发区)落实农村特殊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大病保险、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检查验收
(一)加强督查指导。建立社会保障支持精准脱贫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和考评。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将社会保障支持精准脱贫工作内容列入当年部门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评实施细则,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问责。
南宁市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精神,解决好贫困村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重点,坚持整体推进与精准到村相结合,加快推进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在全市421个贫困村6237个自然村(屯)中,(扶贫)20户以上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硬化率100%;(交通)到2020年底满足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行政村实现客运网络全覆盖;(水利)解决421个贫困村饮水安全问题,自来水普及率2017年达到75%以上,2020年达到80%以上;(供电)自然村(屯)生产生活通电率达100%;(林园)2018年前将符合自治区级示范村屯建设条件的75个贫困村建成自治区级示范村屯;(环保)从实际出发,对符合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或分散式处理条件的贫困村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文化广电)到202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覆盖所有具备建设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一批贫困村“数字文化驿站”,科技文化宣传、服务覆盖所有贫困村;中央和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覆盖率达98%以上,市、县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率达50%以上。
(二)分年度任务
1.道路建设
(1)2016至2020年,5年内建设20户以上自然村(屯)通屯硬化路约2400公里(其中786公里为新建路基),实现贫困村20户以上自然村(屯)通屯道路硬化率100%。其中2016年建设800公里。
(2)推进一批农村公路窄路面拓宽改造和县乡联网公路建设,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基本完成贫困地区乡道及以上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改造县乡道大、中桥危桥,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服务水平。
(3)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资金从中央、自治区补助的项目资金、市本级财政、地方配套及群众自筹解决。
其中:通屯道路建设投入建设资金8.379亿元,共分5年实施,2016年约投入2.4亿元, 2017-2020年约投入5.979亿元。
2.水利建设
(1)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提高贫困地区自来水普及率,全面解决421个贫困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自来水普及率2017年达到75%以上,2020年达到80%以上,改善群众的生存条件。
(2)完善中小水利管理机制,支持贫困地区的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五小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优先在贫困地区安排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解决好产业发展的生产之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3)支持贫困地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重点支持贫困县(区)防洪抗旱减灾工程建设。
(4)实施重点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和水生态修复,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
(5)资金来源: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级财政筹措解决。
3.生产生活用电
(1)2020年前,解决贫困自然村(屯)的用电问题,生产生活通电率达100%。
(2)资金来源:投入建设资金3300万元,从中央预算下拨的农网改造项目资金筹集解决。
4.生态环境
2018年前将符合自治区级示范村屯建设条件的75个贫困村建成自治区级示范村屯,建成率达100%。绿化资金共投入1650万元,每个村屯22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12万元,市财政8万元,县区财政2万元)。
5.污水处理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贫困村污水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确定项目建设计划,精准扶贫村屯污水处理将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技术模式。
2017-2018年,各县(区)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落实资金配套,分批推进项目建设。
2019-2020年,完成符合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贫困村屯项目建设及验收工作。
资金来源:从市财政和县(区)财政筹集解决,其中市本级资金拨付项目总投资70%,各县(区)自行配套30%。不足部分由县(区)筹措安排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或者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发动受益群众筹资投劳等多元投入方式解决。
6.文化广电设施
2020年底前,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为贫困村配备电脑、打印机、投影机、科技书籍、培训桌椅、远程视频咨询终端等科技服务设施设备。在未通有线电视的272个贫困村实施有线电视村村通工程,敷设有线电视光纤杆路2321.5公里,实现贫困村100%通有线电视,使中央和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覆盖率达98%以上,市、县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率达5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扶贫开发工作全面实施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要求,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集中精力抓监管和工作指导。各项目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二)科学制定方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的内容,切实考虑贫困村的实际需求,细化制定具体方案,建立相关行业支持精准扶贫机制,把资金精准配置到位,提高脱贫攻坚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持续性。
(三)加大资金保障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通过申请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和市县(区)财政补助、配套解决,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自筹和动员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解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及自治区的专项资金补助,并及时做好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各项目县(区)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4〕272号),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项目县(区)要按照扶贫项目廉政建设规定,实施“阳光工程”,规范运行;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招标投标市场监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单位、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各县(区)应建立健全村级重大事项全程监管制度,对交由村委实施的扶贫项目,各县(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村民监督的作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完善管理养护机制
各项目县(区)要建立健全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管养长效机制,明确工程产权,逐项落实管养主体,并将管理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各类基础设施管理养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三、责任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具体工作方案,整合落实县(区)财政配套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建立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制定《南宁市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协调推进农村公路窄路面拓宽改造、危桥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县乡联网公路建设,做好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和指导;统筹推进全市农村客运班线审批工作,具体负责南宁市城区范围内满足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行政村及跨县(区)班线审批工作;督促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的督查指导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做好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精准脱贫攻坚战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按照分工,及时下达有关项目计划通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督查指导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拨付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督促检查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参与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等。
(五)市扶贫办:负责协调推进贫困村通自然村(屯)道路建设工作;做好贫困村道路建设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加强对各县(区)贫困村通自然村(屯)道路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和指导;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推进贫困村水利建设工作;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负责权限内项目前期审批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各县(区)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和指导;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七)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贫困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做好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实施工作方案和目标责任;指导各县(区)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八)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协调推进村屯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做好生态环境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指导各县(区)申报项目、设计、上报进度等,加强对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和指导;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九)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市文化广电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日常工作协调;协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实施工作方案和目标责任;对各县(区)建设点制定的方案、范围和标准进行初审并负责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补助资金,跟踪检查各县(区)项目建设开展情况;与自治区对口单位联络涉及建设的相关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十)南宁供电局:负责做好贫困自然村(屯)通生产生活用电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项目摸底调查、前期准备,做好生产生活用电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筹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检查验收
(一)加强日常检查
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建设检查机制,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精准扶贫建设项目的检查工作,并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对辖区内各县(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按月跟踪、逐级上报。
(二)规范竣工验收
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照相关行业的规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区)政府要与产权主体签订管理养护责任书,落实管养资金和责任。
(三) 严格督查问责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两重两问”办公室对各县(区)及各责任单位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考评,对完成任务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严格问责。
南宁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精神,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由市城乡建委牵头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已建档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网上录入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重点完成对全市421个贫困村(屯)中约16751户精准脱贫建档立卡户(其中:五保户649户、孤儿寡母217户、残疾人753户、低保户1803户、一般贫困户13329户)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年度任务
1. 2016年改造7499户,预计投入资金约4.4994亿元,其中:争取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1.125亿元,市配套补助资金0.3375亿元(重点倾斜无能力建房人群)、县区配套补助资金0.15亿元(即户均:中央补助标准0.75万元、自治区补助标准0.75万元、市本级配套0.45万元、县区配套0.2万元,以下相同)、群众自筹2.887亿元。
2. 2017年改造7000户,预计投入资金约4.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1.05亿元、市配套补助资金0.315亿元(重点倾斜无能力建房人群)、县区配套补助资金0.14亿元、群众自筹2.695亿元;
3. 2018年改造2252户,预计投入资金约13512万元,其中:争取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3378万元、市配套补助资金1013.4万元(重点倾斜无能力建房人群)、县区配套补助资金450.4万元、群众自筹约8670.2万元。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精准脱贫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相应的领导机构、工作内容要进行调整充实,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市级农村危房改造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市政府统筹推进,县区和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每年的危房改造任务优先保证三县一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和邕宁区)的贫困村,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区内其他地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危房户,已列入整体移民搬迁计划的不再安排危房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严格程序,精准认定。各县区在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时,优先安排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危房户,分年度制定改造计划。严格按照《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进行危房等级鉴定、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和建设,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公平、公正、公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明确标准,严控质量。市指导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和建设,确保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强化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中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危房改造严控建筑面积,无自筹能力的危房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及以下的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5人或5人以上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严控在18平方米以内;修缮加固危房户不受面积控制。(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整合资源,提高补助标准。整合各类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提高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扶持。以精准识别结果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为基准,将危房改造对象原则上按极端贫困、特别贫困、中等贫困、一般贫困四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户3.6万元、3.0万元、2.4万元和1.8万元以上补助。全拆重建的给予全额补助,修缮加固的按维修程度进行补助,最高给予60%补助。精准脱贫建档立卡农户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为2.1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标准为0.75万元、自治区补助标准为0.75万元、市本级配套0.45万元、县区配套0.2万元。具体补助到户的标准,由县区危房改造牵头部门根据当地建设方式、建房成本、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按农村危房改造规定的程序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创新方式,增加房源。探索以购代建试点,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稳妥开展以购代建试点,收储一定数量的中小套型商品房,供新建异地扶贫搬迁危房户购买使用。结合棚户区改造,配建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户安置住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委、住房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一)督查指导。采取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工作开展。市危改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积极推行和引进社会监督,村民相互监督等机制,对工作推诿懈怠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有关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总结验收。由各乡镇进行预验收后,县区危改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做到竣工一户、验收报告一户、投入使用一户;要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全额拨付到农户手中,凡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合格才能全额拨付完补助资金。
(三)绩效考评。参照《自治区年度绩效考评指标核验标准》、《南宁市机关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南宁市机关绩效考评扣分细则及绩效惩罚规定》,对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
南宁市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精神,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精准脱贫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我市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总体目标,发挥财政资金对扶贫开发的助推作用,建立逐年递增的财政扶贫投入机制,加大扶贫资金整合力度,按照全市精准脱贫目标任务将扶贫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精准安排扶贫项目,精准使用扶贫资金,支持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通过精准扶持实现精准脱贫。
二、重点工作
(一)多措并举筹措资金,夯实脱贫财力基础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精准扶贫财政政策要求,确保资金筹措安排同打赢精准脱贫的要求相匹配,为全市“七个一批”、“七大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撑。
2.将脱贫作为全市“十三五”财政发展规划的重点,市县(区)财政要单列年度扶贫资金预算,根据贫困人口和脱贫目标安排扶贫支出,并保持逐年稳定增长。对按固定因素或固定标准分配的民生改善、项目建设、社会保障等领域专项资金,市本级、县(区)财政单列用于扶贫开发。
3.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市本级及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邕宁区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5%以上,其他县(区)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对脱贫成效显著、提前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给予扶贫资金项目奖励,保持扶贫政策不变、扶贫投入不减。
4.盘活市县(区)财政存量资金,市县(区)将当年清理回收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
5.市行业部门每年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原则上50%以上投向贫困县(区);县(区)行业部门每年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原则上50%以上投向贫困村。
6.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市、县(区)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7.通过税收优惠、贴息支持、财政奖补及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增加金融供给,促进扶贫项目增加资金来源。
(二)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提高脱贫成效
1.切块分配扶贫资金,强化县(区)主体责任。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到相关县(区),县(区)要加大对上级补助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并对资金使用投向和安全负总责,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县(区)根据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当地实际和相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市财政切块下达县(区)的扶贫资金,县(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经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同时报市财政、扶贫部门备案,作为市级考核、检查的依据。
2.加强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继续落实专项资金支持全市贫困村屯通屯道路和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并确保比“十二五”扶贫攻坚的投入明显增加;加大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重点投入到贫困地区的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财政资金向贫困村屯倾斜,分期解决贫困村屯饮水安全问题;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造农村危房,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确保年度计划脱贫的贫困人口危房改造全覆盖。
3.加大扶贫产业支持力度。全力争取上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鼓励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吸引公司、能人开发与投资;精准安排扶贫产业项目,引进培植扶贫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家庭农场等,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财政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特色产业,拓宽贫困农户增收渠道。
4.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按要求落实扶贫生态移民对象住房、基础设施等补助,在利用好中央、自治区相关资金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征地及前期工作补助,确保异地搬迁脱贫、生态补偿脱贫工作顺利开展。
5.确保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政策落实到位。落实中央、自治区的教育扶持政策,继续在六县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加大财政对就业帮扶工作支持力度,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有序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逐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严格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孤儿养育政策,实现动态下应保尽保。
6.加大财政资金支持金融扶贫的力度。根据贷款需求和实际补偿情况在市、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生源地信用助学贴息贷款的损失给予补偿;支持金融机构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对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的,市、县(区)财政从扶贫资金中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积极支持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在自治区给予补助及社会帮扶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补助,按每个贫困村不少于50万元的规模多渠道筹集互助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县(区)党委、政府要把财政支持精准脱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财政部门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抓,落实好工作经费保障,切实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
(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资金审核程序,严格审核扶贫项目的相关材料;完善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制度;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绩效进行评价,努力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与各县(区)脱贫成效、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挂钩。
(三)强化督促检查。加大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考评;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力度;加大资金使用违纪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建立使用扶贫资金终身追责制度和扶贫项目管理使用终身负责制度,坚决从严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规违法行为。
南宁市推进企业帮扶支持精准脱贫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精神,推进企业帮扶支持精准脱贫工作,实现“社会帮扶脱贫一批”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由市工信委牵头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
从2016至2020年,组织、动员企业与全市贫困村结对帮扶。鼓励和支持贫困村以扶贫优惠政策、财政扶贫资金和山林、土地、资源优势与企业联系对接,发展规模种养、旅游、加工、流通、服务等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业与贫困村精准对接,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村企产业项目,通过推动企业到贫困村建立原材料基地、投资发展产业、吸纳劳动就业、捐资助学等方式,帮助贫困村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信息、技术、市场和就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帮助贫困村扶贫对象实现脱贫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鼓励帮扶企业大力发展产业对口帮扶
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帮扶企业,围绕南宁市重点发展的产业,结合贫困村实际和企业发展规划,发挥帮扶企业在市场信息、人才技术、资金管理、社会资源等方面优势,积极实施地方特色产业开发,大力发展水稻、甘蔗、木薯、畜牧、罗非鱼、中药材、桑蚕等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林木、花卉、食用菌、果蔬等特色新兴产业,以“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为目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努力寻求和创造适合贫困村及企业自身特点合作共赢的方式,多渠道帮助贫困村脱贫致富。
(二)推广企村共建的精准脱贫模式
各县(区)、各部门引导帮扶企业借鉴现有的企业扶贫模式,总结推广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脱贫工作。
1.公司+基地+就业模式。由帮扶企业投资在贫困村及周边建设生产示范基地,发动农户按企业需求加盟开展种植、养殖、旅游、加工、流通等项目,企业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和产品回收,并招收一定数量的贫困村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到帮扶企业就业。
2.公司+农户产业化订单模式。帮扶企业公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种植、养殖订单,以保护价收购订单产品,一是确保企业原材料供应有保障,二是产品在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只随市场上浮,建档立卡贫困户无种植养殖风险,将订单种养户与企业紧密联系。
3.入股分红模式。帮扶企业在贫困村建立原材料生产供应基地、产品初加工中心,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山林、原料、劳动力等各类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入股,企业按照现代经营管理模式,统一管理,规模经营,对原料产品进行深加工,增加附加值,提高生产效益,建档立卡贫困户以股份入股企业,成为企业股东,享受企业分红。
4.公司+合作社+农户+标准化模式。由帮扶企业发起成立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合作社后,与合作社签订合同,统一品牌。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资、培训和技术服务以及统一的农业机械化生产方式,最后按照合同统一收购社员的农产品,保障社员有稳定的收入。
(三)促进贫困村农民就业安置
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对贫困村特别是贫困农户的劳动力进行实用技能培训,优先招收贫困村劳动力到帮扶企业就业,增加贫困村农民工资性收入。动员企业在贫困村设立初级产品、附属品加工点,吸纳贫困地区群众就近就地就业。鼓励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向其他用工单位推荐,实现贫困村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向外转移就业。
(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投入精准脱贫帮扶工作
倡导企业从自身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积极参与赈灾、扶贫、敬老、助学、扶弱等活动,特别是为缺乏劳动力或因病、因灾、因学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户、失学儿童、孤老孤儿等弱势群体开展募捐款物等多种形式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给予生活救济,资助完成学业,帮助贫困户渡过难关。
(五)推动企业积极参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企业、商会组织参与到结对贫困村的村屯道路、水利、文化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紧密结合“美丽南宁·生态乡村”建设活动,从贫困村实际、农村生活、农民需求出发,实施改水、改厕、绿化、美化工程,改变陈规陋习,清除“脏、乱、差”现象,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三、激励政策
(一)对积极参与精准脱贫攻坚战的企业,发展改革、民族、工信、科技、环保、商务、工商、食药监、农业、林业、水利等项目管理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优先给予支持,对在精准脱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各类评优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对在参与企业帮扶支持精准脱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
(二)帮扶贫困村发展特色规模种植、养殖、旅游、加工、流通等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企业,可以优先享受扶贫贴息贷款和金融扶贫优惠政策。
(三)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符合《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补助)项目计划。
(四)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稳定用工补贴。
(五)对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凭专用收据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六)对企业捐资兴建的路桥、饮水工程、学校、阅览室等基础设施可以帮扶企业命名,宣传企业文化,弘扬企业精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部门牵头、县(区)为主体、行业管理的原则,强化企业参与精准脱贫攻坚战的组织领导。市工信委、国资委、工商联、扶贫办负责全市推进企业帮扶支持精准脱贫工作的组织管理;市工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做好方案制定与落实、宣传动员、统计监测等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的组织、发动工作;市工商联负责民营企业和商会的组织、发动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制定企村结对精准脱贫工作方案,县(区)经信局、扶贫办、财政局、工商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工作扎实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工信委牵头组织扶贫办、国资委、工商局、食药监局、民委、农业委、林园局、商务局、旅发委、城乡建委、工商联等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企业参与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协商制定年度联合工作计划。各县(区)经信局、民族宗教局、扶贫办、财政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农业(农林水利)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旅游局、住建局、工商联共同负责本辖区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三)主动协调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帮扶贫困村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主动协调沟通,做好服务保障,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积极帮助争取落实优惠政策措施,营造企业结对帮扶贫困村的良好环境,激发村企结对的活力,充分调动企业支持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四)培育推广典型
各县(区)经信局、民族宗教局、扶贫办、财政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农业(农林水利)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旅游局、住建局、工商联等部门要开展一系列宣传报道,广泛宣传企业帮扶支持精准脱贫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效果和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合力帮扶的舆论氛围。各县(区)经信局负责总结辖区企业帮扶贫困村的经验做法,每季度向市工信委汇报一次活动情况,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工信委,市工信委将材料汇编后通报市扶贫办、国资委、工商局、食药监局、民委、农业委、林园局、水利局、商务局、旅发委、城乡建委、工商联等相关部门。
南宁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精神,强化脱贫工作责任考核,突出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特制定本办法,由市绩效办牵头组织实施。
一、考评对象
(一)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城区(以下简称“ 重点县区 ”),即: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邕宁区。
(二)扶贫开发工作非重点县、区(以下简称“ 非重点县区 ”),即:武鸣县、横县、宾阳县、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良庆区。
(三)市直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单位、包村帮扶单位、第一书记后盾单位。
二、考评主体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绩效办、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牵头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三、考评总体目标内容
考评内容和标准围绕市委、市政府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目标来设置,对总体精准脱贫攻坚目标统筹推进分五年落实,以年度为周期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评(考评指标内容及权重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考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点县区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15〕18号)的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二)非重点县区
1.贫困改善情况。加强监测评估,确保脱贫成效精准。按时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以上年度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为基础,年度脱贫人数(脱贫标准由市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在20%以上且返贫率控制在3%以内。贫困县(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以上。
2.扶贫重点工作。狠抓项目安排精准,确保贫困农户直接受益。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每县(区)形成2-5个特色优势产业,有效覆盖贫困村、贫困户。建立干部联系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助学机制,推行定户、定人的教育精准扶贫,落实联系责任人,确保每一个贫困户子女享受教育帮扶政策,完成上级下达的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毛入学率指标,按照《教育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备忘录》时间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进一步推行“雨露计划”,实现贫困家庭“两后生”参加职业学历教育和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应补尽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扶贫开发。
3.扶贫资金整合。强化资金使用精准,确保资金的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建立健全以扶贫开发成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机制。各县(区)要把扶贫资金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贫困人数安排财政资金并保持稳定增长。依据扶贫规划,大力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用于产业开发、扶贫移民搬迁、整村推进等扶贫项目。
4.扶贫资金监管。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用好扶贫资金。建立完善的扶贫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审核程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
5.精准管理。加强精准识别工作,确保扶持对象识别精准。推进扶贫信息化建设,强化扶贫信息管理,及时更新建档立卡数据库,做到“一户一册”。建立脱贫“双认定”退出机制,实行“销账不销号”、“销账又销号”。以2015年重新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基数,倒排工期,每年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
6.精准帮扶。优化帮扶资源,因村派人 (第一书记)因户施策。每个贫困村派驻扶贫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实现帮扶全覆盖。分析致贫原因,实行 “点对点”帮扶,增收脱贫的帮扶资金项目措施到户精准。加强对驻村工作队员的管理,落实激励保障措施。
(三)市直单位
主要围绕履行职责、推进落实、工作实效,在全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中作出的贡献等。
1.组织领导有力。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落实专人负责,把履行精准脱贫攻坚工作职责、本机关单位包村帮扶、第一书记后盾工作纳入日程、定期研究、经常分析,狠抓落实。
2.工作措施有力。围绕本机关单位精准脱贫攻坚职责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3.工作成效显著。精准脱贫攻坚工作职责事项得到落实,包村帮扶工作有成效,第一书记后盾支持比较有力,直接、间接为全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作出贡献。
四、分解和下达年度考评目标任务
2016-2020年期间,每年年初根据当年度精准脱贫攻坚工作方案要求,由市扶贫办牵头组织分解下达各责任单位具体考评指标及考评内容,把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目标逐条逐项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市绩效办将各责任单位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目标列入县(区)及市直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五、指标的分值
(一)在县(区)年度绩效考评过程中,设置精准扶贫重点攻坚工作考评分值为100分,考评得分后根据年度县区考评指标体系中年度绩效目标任务总量大小设定的分值进行折算计入县区指标考评总分。
(二)在市直各有关单位绩效考评过程中,设置精准脱贫攻坚工作考评分值,具体分值根据年度绩效目标任务的总量大小进行设定。
六、考评标准制定
每年度由市绩效办牵头,会同市扶贫办等部门根据我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分解下达涉及县(区)及相关市直责任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评内容,从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完成绩效目标任务情况等方面制定评分标准,形成《南宁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另行下发,并牵头对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与年终考评。
七、考评周期
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八、考评方式
(一)日常查验
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资料,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定期向市扶贫办报送进展情况。同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市扶贫办将联合根据各相关责任单位报送工作完成进展情况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二)年终考评
1.总结自查。次年1月5日前,各县(区)和市直相关责任单位对照年度精准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做好总结自查,并将自查自评报告报市扶贫办。
2.现场考核。次年1月10日后,由市扶贫办组织考评组,赴各县(区)和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综合汇总。次年1月25日前,市扶贫办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汇总,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4.审定上报。次年1月底前,市扶贫办将考核意见报请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送市绩效办。
5.年终察访核验。市绩效办根据当年度绩效考评年终察访核验工作规范中的要求,对各县(区)、市直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年终核验。
九、考评结果运用
(一)与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总成绩挂钩
1.对县(区)。市绩效办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有关规定,将市扶贫办考评意见中涉及相关县区考评得分折算后,计入其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总分。
2.对市直相关单位。市绩效办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有关规定,将市扶贫办考评意见中涉及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扣分情况纳入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年终考评扣分。
3.市绩效办将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涉及扣分情况纳入相关县(区)及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年终考评扣分。
(二)与责任单位领导干部考核挂钩
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评结果抄送市纪委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重点县(区)结果运用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15〕18号)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绩效办、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