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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31号

发布时间:2018-02-09 08:31   来源: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林园局、农委,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8年度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2月6日

   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8年度实施计划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关于扎实推进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桂水农水〔2017〕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度实施计划。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市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机制。

  1.市级在已建立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制度等文件。

  2.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协调机制,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协同推进。

  (二)各县(区)出台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2018年实施计划,明确改革片区和范围。

  (三)2018年批复实施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以及整县推进土地整治工程、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要同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确定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项目。

  1.2017年宾阳县、江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2.现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五)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政策的调研。

  (六)业务培训及宣传。

  二、时间进度安排 

  (一)2018年2月完成县(区)现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调查,初步测算计量设施配套费用。

  (二)2018年5月各县(区)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2018年实施计划,明确改革片区和范围。

  (三)2018年3月—12月,各县区积极筹措改革经费,利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对现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配套完善计量设施。

  (四)2018年4月各县(区)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协调机制。

  (五)2018年5月完成宾阳县、江南区试点项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六)2018年6月组织各县区到宾阳县、江南区学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经验。

  (七)2018年8月前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政策的调研。

  (八)2018年12月前,新实施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整县推进土地整治工程、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报告内容需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内容。

  (九)2018年12月前完成现有高效节水改造工程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

  根据《关于扎实推进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桂水农水〔2017〕29号)明确的改革任务,结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57号)、《关于建立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346号)职责分工,市级各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完善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强化用水管理机制。在农田水利项目建设上同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在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上同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督促县(区)足额落实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在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上同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国土部门负责在整县推进土地整治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上同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县(区)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节水措施。在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上同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二)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参照自治区出台《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围绕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改革实施范围、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打分。争取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得分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考评责任单位为水利、发改、财政、农业和国土五个部门。

  (三)建立督查督办机制。

  市级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督查制度,将改革工作的重点难点列为重点督查内容。通过抽调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办公室人员组成改革督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交叉检查和专项督查,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2次。督查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并相应运用。

  (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县(市、区)要加强舆论引导,利用主要媒体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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