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南宁市农业局
二、受理地址
南宁市嘉宾路1号4楼10404号
三、受理地点
南宁市农业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接待处
四、受理时间
夏季:早上8:30~12:00,下午3:00~5:30
冬季:早上8:30~12:00,下午2:30~5:00
五、联系方式
南宁市农业局办公室。电话:5535524;传真:5531062;电子邮箱:nn.noyeju@163.com。
六、受理条件和资格审查
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南宁市农业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七、受理方式
(一)现场受理。公开权利人(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到南宁市农业局、政务服务中心查阅点现场申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现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备案,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二)网上受理。南宁农业局统一在市农业局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网上受理窗口和电子邮箱。南宁农业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查阅网上申请并登记备案。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南宁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邮箱时间为准。
(三)信函、电报、传真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登记备案,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四)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申请时间以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行政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八、审查内容和办理程序
(一)各受理点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南宁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行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视为无效申请处理。
九、信息的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内容。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八)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答复形式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十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十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