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 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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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农药广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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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农药广告内容审查的方案》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范围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机构负责本县范围区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
行政审批办公室、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自治区农业厅下放 |
2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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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行政审批办公室、粮食油料作物科 |
自治区农业厅下放 |
3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非国家强制免疫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行政审批办公室、兽医医政药政科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下放 |
4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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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行政审批办公室、渔业渔政科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委托 |
5 |
行政许可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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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4次修正)第十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
行政审批办公室、渔业渔政科 |
受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委托 |
6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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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
行政审批办公室、渔业渔政科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委托 |
7 |
行政许可 |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二级或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许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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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4次修正)第十五条 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运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出具准运证。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凭准运证给予办理携带、运输、邮寄手续。准运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 |
行政审批办公室、渔业渔政科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委托 |
8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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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
行政审批办公室、渔业渔政科 |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委托 |
9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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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行政审批办公室、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自治区农业厅下放 |
10 |
行政许可 |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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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市植保植检站 |
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委托。桂政发[2014]69号,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设区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农业厅另文明确 |
11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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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
行政审批办公室、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
自治区农机局主管部门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