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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起草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二)具体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重大举措,负责全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中各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承担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的责任;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农业保险、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农村草地承包、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确权工作。
(五)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参与全市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市“菜篮子工程”的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六)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依法或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管理和农牧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七)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重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标准,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动植物内部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部检疫)和动物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十)承担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等的行业管理职责。
(十一)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拟订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