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和乡村清洁有奖举报监督制度,实现乡村环境卫生的长效保洁,我市印发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制度》和《乡村清洁有奖举报监督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样板通知,要求各县区(开发区)根据样板,结合辖区实际,切实做好“两项制度”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工作。
市乡村办将把各县区(开发区)“两项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情况纳入乡村建设工作目标专项考评。
据“两项制度”样板通知,以下行为被禁止:(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四)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五)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各县乡将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按照责任分工,将投诉举报事项转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案)件。
市民可通过各县乡公布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举报符合本方案规定受理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民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所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证据(照片或视频)。该证据需能清楚、直接反映该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二)所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对象的主要特征。(三)举报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编号和联系电话。未满足以上(一)(二)项条件的,举报案件不予受理。